“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旧条例过渡期间如何处罚?生态环境部发文明确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部
近日,生态环境部网站发布《关于“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新旧法律规范衔接适用问题的意见》。明确关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简称“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全文如下:
关于“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新旧法律规范衔接适用问题的意见
环法规函〔2019〕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计划单列市生态环境局:
2017年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条例)施行以来,关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以下简称“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处罚,在新旧条例过渡期间如何适用法律,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8日印发的《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以下简称《纪要》)有关新旧法律规范衔接适用基本规则的规定,结合生态环境执法实践,并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意见,现就新旧条例过渡期间“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纪要》中提到的“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之前”,是指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终了之日发生在新法施行之前。如果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一直持续到新法施行之后,则不属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之前”。
因此,“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发生在旧条例施行期间,一直连续或继续到新条例施行之后的,不属于《纪要》规定的“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的情形,不存在新旧条例的选择适用问题,应当适用新条例作出行政处罚。
我部此前印发的相关解释或者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生态环境部
2019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