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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相关负责人解读《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商务部新闻办公室

 

问题一:目前针对塑料污染治理有哪些法律法规?此次《报告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塑料污染治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塑料污染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20年1月,经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强塑料污染治理作出了总体部署和系统安排,明确了分阶段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对商务领域(零售、餐饮、住宿、会展、电子商务等重点行业)禁塑、限塑提出了具体要求。

 

2020年4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固废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快递企业和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对上述市场主体提出了履行报告义务的要求,也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了工作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塑料污染治理的决策部署,加强《固废法》配套制度建设,依法加强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减少和替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商务部制定了《报告办法》。

 

问题二:《报告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塑料污染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生产、流通、消费、回收、处置等众多环节。《报告办法》是商务部门贯彻落实《固废法》的具体举措,旨在通过明确“谁来报、报什么、怎么报”等具体事项,完善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制度和程序,推动流通环节市场主体履行好报告义务,减少塑料制品的使用,加大塑料废弃物的回收,积极推广应用替代产品。当然,禁塑限塑目标任务的完成,不仅需要流通环节加强管理,更需要加强塑料制品生产、流通、使用和回收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增强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系统性和整体性,建立形成塑料污染治理的长效机制。

 

问题三:《报告办法》涵盖哪些主要内容?
 

 

答:《报告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鼓励原则、适用范围、职责范围、报告方式、报告要求、报告主体、报告内容、报告周期、工作要求、数据应用、奖惩措施、解释权限和实施时间等十四个方面的内容。

 

问题四:《报告办法》的主体范围是如何确定的?包括哪些企业和个人?是否会减损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答:《固废法》规定了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外卖企业需履行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义务,《报告办法》对此做了进一步细化。具体来说,商品零售场所的范围是依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原工商总局联合发布)来确定的,即包括各类超市、商场和集贸市场;电子商务平台则在《电子商务法》中有清晰明确的规定;外卖企业在现行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尚无明确的定义,《报告办法》根据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的实际情况作出原则性规定,即外卖企业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等方式提供外卖服务的零售、餐饮企业。按照上述规定,需要报告的市场主体既包括零售、餐饮外卖、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也包括从事商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

 

根据《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报告办法》对报告主体范围的确定主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既不扩大主体范围、增加义务,也不缩小主体范围、豁免义务。比如说,《固废法》要求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履行报告义务,《报告办法》在确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范围时,既要遵守《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不同定义,也结合实际提出要求,即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一方面报告其自营业务产生的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另一方面报告其对平台内经营者使用、回收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总体评估情况。再比如,《固废法》要求外卖企业履行报告义务,《报告办法》根据外卖服务实际情况,规定提供外卖服务的零售、餐饮企业进行报告,这里的报告主体是零售、餐饮企业,不包括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也不包括不从事外卖服务的餐饮企业。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外卖平台在《报告办法》中作为电子商务平台予以规范。

 

问题五:生活中常见的一次性塑料制品数不胜数,如何确定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报告范围?
 

 

答:近年来,塑料制品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造成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问题。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对现阶段使用量大、问题相对突出、社会反映强烈的部分塑料制品,提出了明确的禁限规定要求,并将适时更新发布塑料制品禁限目录,细化禁限范围和执行标准。《报告办法》主要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细化一次性塑料制品报告范围,并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动态调整。同时,《报告办法》还结合行业实际,提出了差异化报告的要求,即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报告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连卷袋的使用和塑料废弃物的回收情况;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报告其自营业务产生的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含编织袋)的使用和塑料废弃物的回收情况;外卖企业报告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刀、叉、勺)、塑料吸管的使用和塑料废弃物的回收情况。

 

问题六:很多零售、餐饮、电子商务企业都是跨区域经营,如何保证同一家企业下设的门店在报告时
 
能够做到不遗漏,同时又不增加企业负担?
 

 

答:《报告办法》规定,相关市场主体原则上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报告。考虑到报告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开设店铺等跨区域经营的实际情况,《报告办法》对此类企业作出专门规定,即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以及跨区域经营的零售、餐饮企业,由企业总部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企业总部报告内容为其一次性塑料制品整体使用、回收情况,无需对门店具体情况进行分别统计报送。此外,根据《固废法》一百零六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商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为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企业受到行政处罚,相应建立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问题七:《固废法》赋予了商务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权,执法方面,此次出台的《报告办法》是怎么规定的?
 

 

答:《固废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考虑到目前地方商务执法队伍、职能有的保留在商务部门,有的则根据综合执法相关规定,已划入市场监管部门的客观现状,为了做好地方执法工作,《报告办法》进一步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商务执法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理或实施相应处罚。

 

问题八:《报告办法》何时实施,当前还有哪些准备工作要做?
 

 

答:《报告办法》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具体来讲,市场主体报告情况从2021年1月1日开始,至1月30日结束,首次报告周期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为便于市场主体履行报告义务,以及地方商务部门接收、处理报告信息,商务部组织开发了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并编制了系统操作指南,目前已上线运行。从现在开始,需履行报告义务的市场主体即可登录商务部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填报相关信息,提前做好数据填报的相关准备工作。报告开始前,各级商务部门可通过多种方式,大力组织宣传,加强组织实施,扩大社会知悉范围,确保报告义务主体应知尽知,应报尽报。报告过程中,各级商务部门应加强行业指导,做好报告情况审核等工作;报告期结束后,各级商务部门应做好相关行业汇总分析,加强后续政策研究,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不断深化。

 

信息来源:商务部新闻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20年第6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商务部制定了《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

 

                                                                                          商务部

2020年11月27日

 

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企业、消费者减少和替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0〕3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第三条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使用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应根据本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使用、回收情况。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指导全国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报告工作。

 

第五条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应当通过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

 

商务部建立全国统一的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及时接收、处理报告信息。

 

第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应当及时报送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原则,不得进行虚假报告,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企业。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外卖企业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等方式提供外卖服务的零售、餐饮企业。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一次性塑料制品,包括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连卷袋、塑料包装袋(含编织袋),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刀、叉、勺)、塑料吸管。

 

一次性塑料制品细化标准由国家相关规定予以规范,一次性塑料制品范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报告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连卷袋使用情况和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报告其自营业务产生的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含编织袋)使用情况和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减少、替代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宣传引导。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对平台内经营者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按报告期开展总体评估,并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总体评估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平台企业制定的减少、替代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的平台规则,采取的相关治理措施,开展的宣传推广活动,对平台内经营者使用、回收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调查情况,取得的减量成效等。

 

第十三条     外卖企业报告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刀、叉、勺)、塑料吸管使用情况和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

 

零售企业提供外卖服务的,按照第十一条和本条上款规定合并报告。

 

第十四条     鼓励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报告环保替代产品使用情况。

 

本办法所称环保替代产品包括纸袋、可循环使用的布袋、提篮和可降解塑料制品等。其中,可降解塑料制品是指以可降解塑料为原料制成,并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购物袋、包装膜、餐盒、餐具等。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可降解一次性餐饮具应分别符合GB/T38082和GB/T18006.3国家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     为做好环保替代产品供需衔接,鼓励环保替代产品供应商依据本办法规定报告可降解塑料原料、可降解塑料制品以及其他环保替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区域经营的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外卖企业,由企业总部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整体情况,所报告信息在其业务经营所在地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本办法报告周期为半年,初次报告期为2020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市场主体报告情况在报告期结束后的30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层层压实责任,加强组织实施、宣传引导和报告信息质量审核等工作,逐步实现法律规定的报告主体应报尽报,报告执行总体情况于报告工作结束后的30日内向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报告结果应用,根据市场主体报告情况做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分析工作,分析情况于报告工作结束后的30日内向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报告情况可作为政府部门实施支持政策的参考依据。对报告信息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的,或未按照本办法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商务执法职责的部门,依法及时处理或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2020-12-02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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